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22號
原 告 黃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允城 、 王瑞豐 、 蔡明宗 、 謝皓翰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萬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記載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 ,然未檢
附委任狀,應一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