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573號
聲 請 人 甲○○
即原告
相 對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10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