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1427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士林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筆錄,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文育
     法院書記官 陳麗如
     通   譯 宋明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叁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4年4月14日,向伊借款新台幣
(下同)450,000元,約定借款利息自第7個月起,按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八八固定計息,借款期間自94年4月14日起,至
99年12月14日止,以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依年金法平均
攤還本息,並約定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
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8月14日起即未
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借款應視同到期,迄今尚欠本金263,756元未還,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約定書、放
款明細資料及轉帳傳票均影本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按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