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555號
原   告 灰傢俬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設計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7日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提出被告甲○○○○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申請前請先確認被告完全之公司名稱
  )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可向戶政機關申請,記事
  欄請勿省略)各一份(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本件
  原告起訴狀記載不完全,請依該規定辦理。)
二、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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