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6年度朴勞簡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路14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 朴勞 簡調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下午2時46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
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陳穗齡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丙○○ 到
  訴訟代理人 甲○○ 未到(詳報到單)
  複代理人  丁○○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
  幣伍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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