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川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瑞川因 圖利 媒介性交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5、編號6至15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38號裁定、本院103年度囑上訴字第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各為有期徒刑1年2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卷附上開判決、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徵。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4之罪所處之刑,雖於民國104年8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與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業如前述,茲檢察官聲請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林婷立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5日晚│103年1月13日中午12│102年11月17日│││間6時許│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晚間7時許││││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078號│偵字第1463號│毒偵字第824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桃簡字││││第1092號│第1192號│第119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9.05│103.09.24│103.09.24│├───┼────┼─────────┼─────────┼────────┤││││││││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桃簡字│││案號│第1092號│第1192號│第1191號││├────┼─────────┼─────────┼────────┤│判決│判決│103.09.30│103.10.21│103.10.21│││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718號│││(編號1至4之罪已易科執畢有期徒刑1年)│││(編號1至5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圖利媒介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103年7月2日下午5│103年3月6日傍晚前│99年間某不詳時間││犯罪日期│時許│某時許│起至100年1月19│││││日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3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04號│偵字第12577號│偵字第3521、9454│││││、10249、12776│││││、12778號;移送│││││併案:同署100年│││││度偵字第495、562│││││、15020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最後││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1513號│第1373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3.13│104.07.26│104.09.30│├───┼────┼─────────┼─────────┼────────┤││││││││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本院││├────┼─────────┼─────────┼────────┤│確定││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桃簡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1513號│第1373號│第5號││├────┼─────────┼─────────┼────────┤│判決│判決│104.04.08│104.08.18│104.10.27│││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718號│桃園地檢104年度│││(編號1至4之罪已易科執畢有期徒刑1年)│執字第16414號(│││(編號1至5之罪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編號6至15之罪經│││2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尚││││未執行)│└────────┴───────────────────┴────────┘┌────────┬─────────┬─────────┬────────┐│編號│7│8│9│├────────┼─────────┼─────────┼────────┤│罪名│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99年間某不詳時間│99年間某不詳時間│99年間某不詳時間││犯罪日期│起至100年1月19│起至100年1月19│起至100年1月19│││日查獲止│日查獲止│日查獲止│├────────┼─────────┼─────────┼────────┤││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查(自訴)機關│偵字第3521、9454│偵字第3521、9454│偵字第3521、9454││年度案號│、10249、12776│、10249、12776│、10249、12776│││、12778號;移送│、12778號;移送│、12778號;移送│││併案:同署100年│併案:同署100年│併案:同署100年│││度偵字第495、562│度偵字第495、562│度偵字第495、562│││、15020號│、15020號│、15020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5號│第5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9.30│104.09.30│104.09.30│├───┼────┼─────────┼─────────┼────────┤││││││││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5號│第5號│第5號││├────┼─────────┼─────────┼────────┤│判決│判決│104.10.27│104.10.27│104.10.27│││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414號│││(編號6至15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尚未執行)││││└────────┴────────────────────────────┘┌────────┬─────────┬─────────┬────────┐│編號│10│11│12│├────────┼─────────┼─────────┼────────┤│罪名│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99年間某不詳時間│99年間某不詳時間│99年間某不詳時間││犯罪日期│起至100年1月19│起至100年1月19│起至100年1月19│││日查獲止│日查獲止│日查獲止│├────────┼─────────┼─────────┼────────┤││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查(自訴)機關│偵字第3521、9454│偵字第3521、9454│偵字第3521、9454││年度案號│、10249、12776│、10249、12776│、10249、12776│││、12778號;移送│、12778號;移送│、12778號;移送│││併案:同署100年│併案:同署100年│併案:同署100年│││度偵字第495、562│度偵字第495、562│度偵字第495、562│││、15020號│、15020號│、15020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5號│第5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9.30│104.09.30│104.09.30│├───┼────┼─────────┼─────────┼────────┤││││││││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5號│第5號│第5號││├────┼─────────┼─────────┼────────┤│判決│判決│104.10.27│104.10.27│104.10.27│││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414號│││(編號6至15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尚未執行)││││└────────┴────────────────────────────┘┌────────┬─────────┬─────────┬────────┐│編號│13│14│15│├────────┼─────────┼─────────┼────────┤│罪名│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圖利媒介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易科罰金,以新臺│││仟元折算1日。│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99年間某不詳時間│99年間某不詳時間│99年間某不詳時間││犯罪日期│起至100年1月19│起至100年1月19│起至100年1月19│││日查獲止│日查獲止│日查獲止│├────────┼─────────┼─────────┼────────┤││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查(自訴)機關│偵字第3521、9454│偵字第3521、9454│偵字第3521、9454││年度案號│、10249、12776│、10249、12776│、10249、12776│││、12778號;移送│、12778號;移送│、12778號;移送│││併案:同署100年│併案:同署100年│併案:同署100年│││度偵字第495、562│度偵字第495、562│度偵字第495、562│││、15020號│、15020號│、15020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5號│第5號│第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09.30│104.09.30│104.09.30│├───┼────┼─────────┼─────────┼────────┤││││││││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103年度矚上訴字│││案號│第5號│第5號│第5號││├────┼─────────┼─────────┼────────┤│判決│判決│104.10.27│104.10.27│104.10.27│││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414號│││(編號6至15之罪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尚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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