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粟振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執行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
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基此,是否合併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應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之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從而,修正後之新法對受刑人而言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㈡經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附表編號5、6,101年度聲
更㈠字第8號裁定附表編號4、5、6、9不得易科罰金外,其餘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裁定之。基此,聲請人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士檢朝執己103年執聲他779字第26820號指揮駁回聲請,與前開說明顯屬未合。應將原執行指揮撤銷,另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而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多次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決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多次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粟振庭犯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各罪
如下:⑴於93年7月13日起至93年8月1日止因犯偽造文書罪,於95年4月28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95年7月5日確定(附表一編號1);⑵於94年3月6日、93年11月間、94年3月2日犯竊盜、變造特種文書、幫助詐欺等罪,於96年4月24日因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6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96年12月31日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1月15日、4月15日,應執行有期刑7月確定(附表一編號2、3、4);⑶於91年8月間某日起至92年1月中旬止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於96年6月20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刑4年,上訴後於97年4月30日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473號判決駁回上訴,及於97年7月24日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34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一編號5);⑷於95年6月28日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於95年6月間因犯竊盜罪,於97年1月21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經本院於97年6月25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58號判決駁回上訴,竊盜罪部分確定,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部分,於97年9月11日經最高法院以97年台上字第44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一編號6、7);前開7罪於100年12月8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刑事裁定影本及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所示各罪首先判決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
1所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於95年7月5日確定,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2至編號7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95年7月5日)之前,自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於100年12月8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在案,均已詳如前述;而經本院於101年5月31日以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6年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分別為95年7月10日、96年7月10日、96年9月下旬、96年11月上旬、96年11月中旬、96年11月19日、96年10月下旬、96年11月21日、96年11月20日,均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5號判決確定(95年7月5日)之後,此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刑事裁定、判決書可稽;因此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55號裁定應執行之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7及本院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裁定應執行之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1所示各罪,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以受刑人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各罪,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合,駁回其聲請,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聲明異議主張附表一與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數罪併罰之要件,均應定執行刑,尚有誤解,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附表一:101年度執更己字第629號(即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588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已執畢3月,尚餘有期徒刑5年11月)之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竊盜│變造特種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7月13日起至│94年3月6日│93年11月間某日│││93年8月1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9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95號│偵字第7510號│偵字第7510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4年度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225號│第463號│第463號││├────┼─────────┼─────────┼─────────┤││判決日期│95.04.28│96.04.24│96.04.24│├───┼────┼─────────┼─────────┼─────────┤││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判決││第225號│第463號│第463號││├────┼─────────┼─────────┼─────────┤││確定日期│95.07.05│96.05.17│96.05.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備註││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編號│4│5│6││││││├────────┼─────────┼─────────┼─────────┤│罪名│幫助詐欺│偽造有價證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4年3月2日│91年8月間某日起至│95年6月28日││││92年1月中旬某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4年度│士林地檢署2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7510號│偵字第5917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訴字│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463號│第3473號│第1058號││├────┼─────────┼─────────┼─────────┤││判決日期│96.04.24│97.04.30│97.06.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台上字││判決││第463號│第3432號│第4433號││├────┼─────────┼─────────┼─────────┤││確定日期│96.05.17│97.07.24│97.0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嗣經本院96年度聲減││││備註│字第506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15日│││└────────┴─────────┴─────────┴─────────┘┌────────┬─────────┬─────────┬─────────┐│編號│7││││││││├────────┼─────────┼─────────┼─────────┤│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犯罪日期│95年6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判決日期│97.06.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判決││第1058號││││├────┼─────────┼─────────┼─────────┤││確定日期│97.06.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附表二:101年度執更己字第1053號(即本院101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竊盜│行使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07.10│95.07.10│95.07.1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908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第1058號│第1058號││├────┼─────────┼─────────┼─────────┤││判決日期│97.06.25│97.06.25│97.06.25│├───┼────┼─────────┼─────────┼─────────┤││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058號│第1058號│第4433號││├────┼─────────┼─────────┼─────────┤││確定日期│97.06.25│97.06.25│97.09.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編號│4│5│6││││││├────────┼─────────┼─────────┼─────────┤│罪名│行使偽造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公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7.10│96.9.下旬│96.11.上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5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82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58號│第109號│第109號││├────┼─────────┼─────────┼─────────┤││判決日期│97.06.25│97.04.03│97.04.03│├───┼────┼─────────┼─────────┼─────────┤││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台上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判決││第4433號│第109號│第109號││├────┼─────────┼─────────┼─────────┤││定日期│97.09.11│97.09.24│97.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7│8│9│├────────┼─────────┼─────────┼─────────┤│罪名│行使變造私文書│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偽造公印文││││實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11.中旬│96.11.19│96.10.下旬│├────────┼─────────┼─────────┼─────────┤│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727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事實審││第109號│第109號│第109號││├────┼─────────┼─────────┼─────────┤││判決日期│97.04.03│97.04.03│97.04.03│├───┼────┼─────────┼─────────┼─────────┤││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97年度訴字││判決││第109號│第109號│第109號││├────┼─────────┼─────────┼─────────┤││確定日期│97.09.24│97.09.24│97.0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編號│10│11││├────────┼─────────┼─────────┼─────────┤│罪名│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11.21│96.11.20││├────────┼─────────┼─────────┼─────────┤│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署96年度│士林地檢署9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727號│偵字第14636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上更㈠字│││事實審││第109號│第94號│││├────┼─────────┼─────────┼─────────┤││判決日期│97.04.03│98.05.05││├───┼────┼─────────┼─────────┼─────────┤││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98年度台上字│││判決││第109號│第3704號│││├────┼─────────┼─────────┼─────────┤││確定日期│97.09.24│98.07.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