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訴人 林冠宇 被上訴人 許峯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92,901元【計算式:土地價額6,724,332元(面積15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4,532元/平方公尺=6,724,332元)+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之金額68,569元=6,792,901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2,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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