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7號上訴人 翁聖勳 被上訴人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法定代理人 黃啟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健康促進暨照顧協會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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