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九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執聲正字第一一0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文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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