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小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字第336號原告 陳奈德 被告 葉佳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於國道一號71公里300公尺南下楊梅ETC車匣前與被告駕駛之自小客車發生擦撞致受有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等件為證,是本件交通事故之侵權行為發生地為國道一號高速公路71公里300公尺處,係位於桃園縣楊梅市○○○道○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楊梅分隊提供之所屬行政區域里程表附卷為佐,則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許弘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