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治傑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586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陳治傑之女友 陳靜瑩 於民國99年底至100年初曾在 李函芬 所經營「8貓寵物美容用品社」(址設新竹市○○路○段○○○號之8)工作,陳靜瑩因工作條件及差勤事項與李函芬生有嫌隙,被告陳治傑因此對李函芬心生不滿。被告陳治傑於100年10月14日上午7時47分,在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批踢踢實業坊電子布告欄,於帳號「bin704」網路使用者所發表名為「有誰可以推薦一下幫寵物洗澡美容的店嗎?」文章主題下,見有網路使用者回應「光復路一段上有間八貓寵物店」文字,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以帳號「Elfgj」回應「不推八貓哦,八貓裡面可是很白的(煙)」等文字,足生損害「8貓寵物美容用品社」即李函芬之名譽;被告陳治傑另於101年2月26日下午4時32分,在上址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在批踢踢實業坊電子布告欄,於網路使用者「shalu」所發表主題為「協尋新竹8貓寵物店附近遺失小貓」文章,基於公然侮辱犯意,以帳號「Elfgj」回應「這間白店哦?不意外」等文字,足生損害「8貓寵物美容用品社」即李函芬之名譽;被告陳治傑復於同月28日晚上11時21分,在上址住處,以電腦設備連接網路,在批踢踢實業坊電子布告欄,於網路使用者「cookiepink」所發表主題為「新竹八貓寵物店將住宿的貓遺失」文章,基於公然侮辱犯意,以帳號「Elfgj」回應「少去這家店喔...荷包會死的不明不白」等文字,足生損害「8貓寵物美容用品社」即李函芬之名譽,因認被告陳治傑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陳治傑所涉上開公然侮辱犯行,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陳治傑與告訴人李函芬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李函芬於102年9月24日具狀撤回對被告陳治傑之公然侮辱告訴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28號卷第17頁至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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