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原告 謝在淵 訴訟代理人 謝坤記 被告 孟繁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395號原告 謝在淵 訴訟代理人 謝坤記 被告 孟繁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八日下午一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