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7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其生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如下:
主文吳其生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具體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其生因違反保護令案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