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22號原告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思亮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被告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經淵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
書記官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