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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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育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5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歐育成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歐育成與告訴人 董祉麟 因網路買賣糾紛發生爭執,未能理性溝通解決,竟以不雅文字在網路留言板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