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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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吳王寶川 被告 施柏存
林煜騏 原名 林啟華 . 林其義 吳元得 許泰誠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萬春
于克強 兼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于誠 身兼上上一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于張燕麗 被告 黃瀞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金鶯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2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陳玉聰法官楊欣怡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