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俊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4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俊銘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補充記載「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採集尿液鑑定同意書、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又被告王俊銘係屬自首,爰依法減輕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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