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佩瑤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佩瑤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