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68號上訴人 張晏瑋 即翊鑫重機工程行即翊勤工程行被上訴人祥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郁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