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俊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SP2S恩博瑞牌」電子菸彈肆拾伍盒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錡前因過失輸入禁藥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87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職權再議,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檢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2260號處分再議駁回確定,有該案案卷、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向不詳真實身份之中國賣家購得「SP2S恩博瑞牌」電子菸彈45盒輸入後,經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之關務人員查獲扣案,並函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確認本件扣案之電子菸彈45盒均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有扣案電子煙彈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私運夾藏未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各1份附卷可按,是扣案之「SP2S恩博瑞牌」電子菸彈45盒均核屬未經許可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6月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2874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南高檢署處分再議駁回而確定,並於112年6月1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案卷、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足參。又扣案之「SP2S恩博瑞牌」電子菸彈45盒,經食藥署確認屬藥事法所規範之禁藥,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在卷可參,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過失輸入禁藥罪所用之物,雖其過失輸入禁藥犯行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一如前述,仍得依前揭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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