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7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蔡慶鴻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341號裁定分別各定有期徒刑8月(附表一部分)、2年6月(附表二部分),二者合計已逾有期徒刑3年,惟檢察官竟又就附表三所示之拘役刑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8330號執行指揮書),顯有違反刑法第51條第
9款之規定,爰就檢察官對附表三所示之罪刑之執行,聲明異議。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一、…。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9款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法第81條第9款規定不執行拘役之要件,需以係數罪併罰案件而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係接續執行之數罪(或數應執行刑),縱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合計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仍無本條款之適用。
三、受刑人雖以上開意旨聲明異議,惟查,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之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8月、2年6月,該二應執行刑為接續執行關係,而附表三所示之拘役刑該罪刑,查係由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該同一判決所為,依該罪之犯罪日期,該罪係與附表二所示之各罪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數罪併罰關係,該等數罪併罰之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年6月,自無刑法第51條第9款之適用,是檢察官就附表三所示之拘役核發指揮書執行,並無違誤。本件聲明異議,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旻珊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附表一:│├────────┬────────┬────────┬────────┤│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0日│104年7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查││3321號│7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05年度桃簡字第│││實││1614號│67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0月2日│105年5月9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日│105年5月30日││├──┴─────┼────────┴────────┴────────┤│備註││└────────┴──────────────────────────┘┌───────────────────────────────────┐│附表二:│├────────┬────────┬────────┬────────┤│編號│1(原聲請書附表│2(原聲請書附表│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編號4)│編號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12日│105年2月12日│105年5月29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查││1455號│1455號│2948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664號│1664號│1455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4日│105年11月4日│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105年11月28日│├──┴─────┼────────┴────────┴────────┤│備註│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二│├────────┬────────┬────────┬────────┤│編號│4(原聲請書附表│5(原聲請書附表│6(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編號7)│編號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29日│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105年度毒偵字第││查││2948號│2476、2690號、10│2476、2690號、10│││││5年度偵字第1778│5年度偵字第1778│││││9號│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455號│1466號│1466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106年1月6日│106年1月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106年2月13日│106年2月13日│├──┴─────┼────────┴────────┴────────┤│備註│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二:│├────────┬────────┬────────┬────────┤│編號│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查││2476、2690號、10││││││5年度偵字第1778││││││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466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6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2月13日│││├──┴─────┼────────┴────────┴────────┤│備註│附表二編號5、6所示之罪,業經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4│││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附表三:│├────────┬────────┬────────┬────────┤│編號│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5-12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查││1455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實││1664號││││審├─────┼────────┼────────┼────────┤││判決日期│105年11月4日│││├──┼─────┼────────┼────────┼────────┤│確│法院│同上││││定├─────┼────────┼────────┼────────┤│判│案號│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1月28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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