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7號原告 施秉鈺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被告 友煜達 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昌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1樓處,此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一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