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84號原告 潘美玲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文菁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段馨君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訴之聲明第二、三項均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各叁仟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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