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更(一)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更(一)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恩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79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以106年度聲字第1180號裁定後,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6月3日以106年度抗字第649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行裁定如下::
主文蘇恩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恩平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
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
5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之,先予敘明。
㈡又受刑人為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
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從20年提高至30年,是以修正前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上限較低,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另按同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規定,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前揭法律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上開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即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其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亦有上開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之罪,固均係在新法施行後,然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罪既係在新法施行前所為,則關於有期徒刑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蘇恩平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一、四、六、七、十二及二十七所示之罪宣告刑雖為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罪,惟與不得易科之附表其餘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查本件受刑人已於106年3月15日以書面向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前揭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參,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徒刑6月│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2月3日│96年4月3日│96年4月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2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96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96年度訴字第945號│96年度訴字第94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18日│96年11月5日│96年11月5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182號│96年度訴字第945號│96年度訴字第945號││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11日│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徒刑3月又15日│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7月,經本│││││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確定)││├───────┼───────────┼───────────┼───────────┤│犯罪日期│96年3月19日採尿前回溯│96年4月5日│96年3月間某日│││96小時內某時許│││├──┬────┼───────────┼───────────┼───────────┤│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52號│96年度偵字第7970號│96年度偵字第14230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626號│96年度訴字第1583號│96年度易字第2190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96年7月13日│96年9月2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2626號│96年度訴字第1583號│96年度易字第2190號││決├────┼───────────┼───────────┼───────────┤││確定日期│96年12月25日│96年12月25日│96年10月22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七│八│九│├───────┼───────────┼───────────┼───────────┤│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徒刑2月│(原有期徒刑10月,經最│(原有期徒刑10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30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第30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徒刑9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3月間某日│96年6月13日│96年7月3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230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第7682號│第768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90號│96年度訴字第3616號│96年度訴字第361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9月21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219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決├────┼───────────┼───────────┼───────────┤││確定日期│96年10月22日│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原有期徒刑6月,經最│(原有期徒刑6月,經最│徒刑6月│││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30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第30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徒刑5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6月13日│96年7月3日│96年4月5日│├──┬────┼───────────┼───────────┼───────────┤│偵│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96年度毒偵字第7681號、│96年度毒偵字第5127號││││第7682號│第7682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616號│96年度訴字第3616號│96年度訴字第286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16日│96年11月27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97年度上訴字第329號│96年度訴字第2869號││決├────┼───────────┼───────────┼───────────┤││確定日期│97年2月25日│97年2月25日│97年1月1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原有期徒刑1年,經最│(原有期徒刑8月,經最│(原有期徒刑1年,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36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第36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第36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徒刑7月確定)│徒刑10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10月3日或4日某時│96年10月4日│96年9月2日│││許││││││││├──┬────┼───────────┼───────────┼───────────┤│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第3111號│、第3111號│、第311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決├────┼───────────┼───────────┼───────────┤││確定日期│98年7月2日│98年7月2日│97年12月8日(撤回上訴)│├──┴────┼───────────┴───────────┴───────────┤│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年2月│││(原有期徒刑1年,經最│(原有期徒刑3年8月,│(原有期徒刑7年4月,│││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第36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非字第295號撤銷改判處│非字第295號撤銷改判處│││徒刑10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9月20日│96年6月22日│96年7月1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第3111號│、第3111號│、第3111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99年4月13日│99年4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1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98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98號││決├────┼───────────┼───────────┼───────────┤││確定日期│97年12月8日(撤回上訴)│99年9月2日│99年9月2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十九│二十│二十一│├───────┼───────────┼───────────┼───────────┤│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原有期徒刑7年4月,│(原有期徒刑3年10月,│(原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295號撤銷改判處│非字第252號撤銷改判處│非字第25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9月18日│96年6月3日│96年6月3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21030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第21032號、第21033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09號││││││、第311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529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4月1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498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決├────┼───────────┼───────────┼───────────┤││確定日期│99年9月2日│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7年1月│有期徒刑9月│││(原有期徒刑7年2月,│(原有期徒刑7年2月,│(原有期徒刑10月,經最│││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非字第252號撤銷改判處│非字第252號撤銷改判處│第25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有期徒刑7年1月確定)│徒刑9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6月4日│96年6月22日│96年6月4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編號│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原有期徒刑10月,經最│(原有期徒刑10月,經最│徒刑3月│││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高法院以103年度台非字││││第25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第252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徒刑9月確定)││├───────┼───────────┼───────────┼───────────┤│犯罪日期│96年6月7日│96年6月24日│95年2月間某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100年度偵字第8256號│104年度偵字第4570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682號│104年度簡字第19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4年5月5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73號│104年度簡字第1927號││決├────┼───────────┼───────────┼───────────┤││確定日期│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9日│104年6月5日│├──┴────┼───────────┴───────────┼───────────┤│備註│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六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年度聲字第37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抗字第65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