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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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憲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年度執聲字第2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憲彰於本院一○六年度簡字第二○七三號刑事簡易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憲彰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7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20日,緩刑2年,嗣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確定。然受刑人業於緩刑前之106年5月4日涉犯竊盜罪,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7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20日,嗣於緩刑期內之106年11月14日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下稱後案),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73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20日,緩刑2年,嗣於
106年10月31日確定。然受刑人業於緩刑前之106年5月4日涉犯竊盜罪(下稱前案),經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07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20日,嗣於緩刑期內之106年11月14日確定等事實,有前揭案號之刑事簡易判決、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前後二案均為竊盜案件,俱屬故意犯罪,罪質類同,顯見其法敵對意識非輕,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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