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76號被告 江俊毅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已坦承犯行,且竊盜犯行分別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3月確定,即將入獄服刑之際,非常思念奶奶,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俾利 返家陪伴奶奶,略盡孝道。
二、被告江俊毅因涉犯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6年9月27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其所犯竊盜犯行,業經本院於106年10月31日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及3月,且於106年11月28日確定,為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上開其餘聲請所指各節,尚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規定而有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是被告所提事由並不符合法定具保停止羈押之要件,復審酌被告所涉各項情節,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