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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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1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鄭榮昌 被告 盧冠琤
盧玉珍 洪添財 鍾志焰 林慶仁 黃振祥 林武欽 楊素香 劉素娟 張文濱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告訴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所為之102年度上聲議字第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091、3367號及101年度偵緝字第41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鄭榮昌以被告盧冠琤等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091、3367號及101年度偵緝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02年1月3日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1號駁回其再議之聲請,於同年月9日將處分書正本寄存送達,有卷附之送達證書可參,聲請人於102年1月14日具狀向本院提出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並未委任律師代理,有理由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戴韻玲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