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閩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又毀諾後是否曾與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請提出「協商成立協議書暨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影本。
3.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具體原因(含貸款用途、消費原因、用途),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4.請說明債務人自95年起所從事之工作及其內容;並陳報自何時離職及說明離職之原因,及提出95年至99年間之收入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影本等)。
5.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現居住地房屋之產權歸屬何人?並提出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7.提出債務人父親、母親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及陳報子女生父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8.提出債務人最新之勞工保險卡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9.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0.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1.提出債務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2.請提出名下所有全部車輛(含機車)車籍之證明文件,及說
明現由何人使用?倘無,則是否有使用他人名下之車輛?
13.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14.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
15.債務人有無負擔扶養父親及母親之義務?倘有,說明扶養之
方式?並提出證明文件及債務人父親及母親之財政部台灣省國稅局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正本。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方案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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