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656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鍾森煌
汪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鍾孟樺 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4月26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鍾森煌、汪珠美之女即被繼承人鍾孟樺(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9年4月26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務資料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