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38號聲請人 謝茗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積欠如附表所示銀行消費借貸、信用卡、現金卡契約等無擔保債務,因無法清償債務,於民國95年8月間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債權人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約定每月償還新台幣(下同)23,361元,但因協商當時附表所示之華南銀行及台新銀行之有擔保扺押債權未參與協商,且聲請人積欠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總債務高達5,102,909元,而聲請人任職於陽明醫院之每月薪資收入僅約31,000元,尚須扶養年僅7歲之長子洪○○及殘障無謀生能力之母親 謝許淑女 與小姑 洪美麗 ,致聲請人之收入於扣除上開每月應償還金額後,剩餘薪資已不足以支應個人生活基本開銷及扶養親屬所需費用,聲請人已難以繼續履約繳款,實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又聲請人於97年05月間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惟遭銀行退件致協商不成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規定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其積欠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上開債務;其雖曾與附表所示銀行,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達成分期還款之協議,但協商當時附表所示之華南銀行及台新銀行之有擔保扺押債權未參與協商,且經聲請人於97年05月間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之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惟遭退件致協商不成立,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協議書、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等為證,足認屬實。故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四、經查:
(一)聲請人每月之薪資約31,042元,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聲請人之95年至96年度財政部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間薪資轉帳之台灣銀行存款存摺影本在卷可佐,足認屬實。又聲請人之薪資業經債權人中之華南銀行聲請強制執行其3分之1之薪資所得,有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485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在卷可稽,依此計算其每遭扣押之薪資所得約為10,347元,故聲請人每月之實際薪資所得於扣除遭強制執行部分之金額後僅餘20,695元。本院衡量此金額已不足償還上開協議之每月分期款23,361元,顯然連其本人之基本生活所須均無法維持,遑論撫養未成年子女,此與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為10,991元相較,更為顯然。至聲請人之夫雖有所得及不動產,惟夫妻父母子女為獨立之人格個體,財產、債務及權利義務依法獨立及個別所有,係現代法治之基本觀念,要求或強迫其等間互相代償債務於法無據且不合情理,並予說明。
(二)又聲請人名下雖有土地及房屋一筆,惟業經設定扺押權向有擔保債權人借款,而上開房地之價值約只有2,360,000元,變賣後已不足以清償有擔保債權人之扺押債權,且即使清償後其負債仍高達2,742,909元。依聲請人上開所得情況,仍不足以償還無擔保銀行之上開債權金額,且已不足以支付其本人及子女之必要生活費用之上開情形,堪認其確有已陷於不能清償之情形,且聲請人無法繼續償還債務,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而非因故意有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行為所致。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無法清償如附表所示之無擔保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上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文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97年10月22日下午5時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債權人清冊┌──┬────────────┬────────┐│編號│債權人│金額(新臺幣)│├──┼────────────┼────────┤│一│華南銀行│2,450,000元(扺││││押債務)│││├────────┤│││91,000元│├──┼────────────┼────────┤│二│台新銀行│235,000元(扺押││││債務)│││├────────┤│││292,412元│├──┼────────────┼────────┤│三│聯邦銀行│187,482元│├──┼────────────┼────────┤│四│遠東銀行│219,448元│├──┼────────────┼────────┤│五│大眾銀行│277,000元│├──┼────────────┼────────┤│六│日盛銀行│393,000元│├──┼────────────┼────────┤│七│中國信託銀行│314,085元│├──┼────────────┼────────┤│八│台灣銀行│48,849元│├──┼────────────┼────────┤│九│國泰世華銀行│266,268元│├──┼────────────┼────────┤│十│兆豐銀行│121,008元│├──┼────────────┼────────┤│十一│台東中小企業銀行│43,000元│├──┼────────────┼────────┤│十二│匯豐銀行│164,357元│├──┴────────────┼────────┤│合計│5,102,9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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