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學詩附表: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協商起至聲請日止,已清償之各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協商毀諾。
二、聲請人父親 陳雲騰 、母親 陳楊麗華 之95、96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及現有工作為何,薪資收入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家庭支出各項收據、交通費計算方式、所得稅單據)
四、釋明何以聲請人所提出之收入證明切結書內載明聲請人「任職於久和營造,每月收入為28,000元」,而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明聲請人「95年7月至95年12月任職久和營造,平約每月收入為23,834元,96年1月至96年10月任職久和營造,平均每月收入為44,990元」?
五、釋明聲請人收入於何時減少及減少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薪資單或薪資存款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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