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127號聲請人乙○○
11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本票(票號:006679、005494、005465、007148、00715
0、007150、007518)之原本,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相對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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