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153號債權人 呂清江 即正丞鐵材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玉柱呂玉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呂玉柱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送貨
單所示客戶名稱為聖翔,非呂玉柱),並提出訂購相關釋明文件。
㈡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028,937元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子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