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131號原告 吳岳修 被告 謝思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