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297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寶島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大桃園人力有限公司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官振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北院隆民火106重訴字第1297號函請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9,948元,上開函文已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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