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49號原告 徐春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加喜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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