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513號原告 吳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
王介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燕翎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民事補充理由暨陳報狀),故本件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650,000元、第二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2,001,000元,兩項聲明之裁判費應分別徵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34元(計算式:17,335元+20,899元=38,234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28,334元,尚應補繳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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