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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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6號上訴人 黃陳瑞蘭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立聯合醫院、 林富成 、愛派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11月14日107年度醫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070,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醫事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