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全聲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全聲字第107號聲請人 林高坤 相對人OUELIPPOHEALTHCARELIMITED法定代理人VICTORCHONGTUNFOO代理人 蔡惠娟 律師
劉彥玲 律師 彭于庭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庭於民國108年1月7日所做出之仲裁判斷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仲裁相關費用等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87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並已提起承認外國仲裁判斷之聲請,現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81號審理中,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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