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2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黃士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玲志 即 邱玲治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2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034元,應繳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