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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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00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3955、20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8,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本院釋放,現被告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此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回證、拘票、報告書及被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按,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顧正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