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5號上訴人南投縣埔里鎮公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複代理人 張瓊文 律師
蘇若龍 律師 徐祐偉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權威測量有限公司陵螢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96年度建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8,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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