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延齡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0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茲查: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 羅麗華 已與被告邱延齡調解成立,由被告賠償告訴人新台幣參萬元,告訴人則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傷害告訴,此有本院101年
8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暨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於本院
101年度交易字第88號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黃瓊秋【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1年度偵字第2049號被告邱延齡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號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延齡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搭載其母親自基隆長庚醫院情人湖院區欲返回其基隆市○○區○○街○○○號之1住所。惟在沿基隆市○○區○○○路○○○巷左轉基金一路往基隆市區行駛時,原應注意禮讓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之行人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舖裝,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禮讓牽著孫子沿行人穿越道穿越道路之行人羅麗華先行,致其駕駛之上開自小客貨車撞及羅麗華,使羅麗華因而受有左肘挫傷併擦傷、右膝挫傷及頭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羅麗華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延齡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羅麗華之指訴相符,復有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㈠㈡、基隆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照片14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其涉有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檢察官林秋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魯婷芳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