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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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鄭子俊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