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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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0月21日下午1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