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3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3930號聲請人 張泰昌 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