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4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張簡奉周 債務人蔡 善任
江素月
一、債務人 蔡善任 及江素月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善任於民國94年12月至95年5月間邀同債務人江素
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48,01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善任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江素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蔡鴻源※106年度司促字第94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江素月、蔡│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2.15%│││48,018元│善任│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江素月、蔡│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48,018元│善任│月20日起││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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