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449號聲請人 劉美伶 相對人 李日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李日榮之戶籍係設於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此有聲請狀上聲請人所載相對人地址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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