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33號原告祭祀公業 王合和 法定代理人 王文雄
王定章 王文堅 王東賢 共同 王志哲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乙○○
甲○○前二人共同 莊秀銘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紹鐘 律師
林殷廷 律師被告丁○
壬○○己○○庚○○癸○○辛○○戊○丑○○即 李長佳 、.兼前九人共子○○同訴訟代理人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重上字第三七八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7
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淑女